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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效力高于规定 公安部应做出相应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执行,在车辆进行年审时,车主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即可,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则规定,“对于车主有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遇到二者相冲突的情况,应以法律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2007年,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8名出租车车主诉该市车管所一案(违章不处理无法年审)时,就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讨论后,湖北省高院审委会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冲突,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另一种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充,是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予处理,说明其违法状态没有消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后再予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为此,湖北省高院2007年10月还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
2008年11月,在答复湖北省高院的请示时,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称“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但也有特殊情况出现。列如深圳。仍按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即使有车主通过法律途径胜诉,只要其车辆还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处理,那么在审车的时候就还是无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该工作人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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